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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整版报道如皋司法护佑碧水蓝天
来源:bob体育链接    发布时间:2024-09-28 12:55:55

  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2018年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相关典型案例。据悉,2018年5月,如皋法院成立江苏首家单独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同年6月4日,该院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巡回法庭,集中管辖南通地区环境资源类行政、刑事、民事一审案件。半年多来,通过统一司法裁判,制裁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如皋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共118件,其中刑事案件70件,行政案件42件,民事案件6件;审结环境资源案件96件,其中刑事案件62件,行政案件31件,民事案件3件。

  2018年12月13日,如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海门港市民服务中心开展巡回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余、高某玉非法捕捞水产品两案,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没收渔具。

  2018年4月8日,如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亚红去通州一家养猪场勘察现场。

  2017年3月,江苏南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热处理车间主任陆某,明知废酸不能随意处置,仍擅自将溢出的废酸用水冲入公司东侧雨水沟,致使废酸排放至河内。经监测,该公司周边的废水中,铅测定值分别超过规定限值的153倍和87.4倍。经评估,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1820元、土壤污染清理处置费20160元。据此,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陆某赔偿环境修复等费用合计51314元。调解协议经三十天的公告期后,法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审判长、如皋法院副院长陈祥介绍说,该案系如皋法院受理的当地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真正在南通地区落地,成为司法保护自然环境公共利益的一剂良方。

  同时,该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将内容向社会公示,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构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机制,从而充足表现我们以环境修复为目标的办案导向。

  2018年,如皋法院受理的70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有3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比为4.3%,均集中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其中1件调解结案,2件判决结案。环境污染、破坏资源类案件往往都侵犯环境公共利益,跟着社会组织公益诉讼能力和积极性的逐步的提升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公益诉讼日益常态化。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如皋法院以生态环境切实修复为价值目标,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照法律来追究对环境造成污染者的民事责任。2018年共判处生态修复金164.46万元。

  2016年6月至12月间,陶某等11人先后分别结伙租用施某的厂房,改造成发黑作坊,经营铁件发黑加工,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将加工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渗坑内。施某明知发黑加工废水会污染自然环境,为赚取房租,仍将其厂房出租给陶某等人用于铁件发黑加工,并要求及时向外排放废水。经鉴定,需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129万余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等11人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施某明知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会污染自然环境,仍为其提供场所和帮助,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的共同犯罪。在民事赔偿部分,施某与其他人共同污染自然环境,应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如皋法院分别对陶某、施某等12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同时施某对陶某等人尚需赔偿的环境污染损害费97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施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判长、如皋法院院长章智敏介绍说,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施某的行为定性。施某作为出租人,明知承租者会造成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后果,仍提供场所等帮助,但其并未直接实施排放有毒物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合议庭在讨论的时候一致认为,不能将施某和陶某等人的行为割裂开来定性,而应适用刑法总则的共同犯罪理论。对于没有直接造成结果的参与者来说,需通过共同犯罪理论来解决其结果归属问题。

  具体到该案而言,陶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构成要件,对生态环境法益造成了侵害,而该法益侵害结果是由陶某等人和施某共同造成,即施某提供场所和帮助的行为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施某与陶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结合施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其为主犯。这样的认定符合共同犯罪理论,也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起到了震慑作用和良好的示范效应。

  污染环境犯罪是破坏生态环境较为严重的犯罪类型,如皋法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从严从快惩治此类犯罪行为。如对排放加工热镀锌产生的废水且被行政处罚后仍未停止的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对将倾倒沉淀残渣和废液倒入冲洗车间下水道,并用水冲洗下水道口附近残留物的杨某、张某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正在审理中的王某等6人跨省倾倒垃圾案,该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倾倒的固体混合废物为含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固态废料,生态修复、消除污染费用庞大,社会关注度高。如皋法院2018年共受理13件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案件,审结7件,判处罪犯24人,适用监禁刑15人,适用率为62.5%。

  江苏南通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和废液中含有大量重金属,但该公司一直未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2018年2月,该公司人员张某达将生产残渣和废液倒入车间下水道,并用水冲洗。时任车间主任的被告人张某峰得知后,安排其继续冲洗残留物。次日,公司实际负责人杨某华在知晓上面讲述的情况后,指使张某峰等人继续冲洗残留物,致使残渣和废液通过厂区北墙处窨井排放至小河。经监测,废水中镍超标47.1倍、总铬超标83倍。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达、张某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华为了单位利益,明知行为人实施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未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均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本案虽系偶然发生,但该单位生产经营多年,一直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所排放的有毒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该案承办法官、如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亚红介绍说,该案涉及到单位犯罪,对环境造成污染单位犯罪在刑法中规定得较为笼统,一般在实践中,我们根据上级法院的指导精神,把握的尺度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1.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2.经单位主管人员事先同意;3.单位主管人员明知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而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这样认定有助于强化排污企业及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意识,敦促其积极预防、正确处置和应对对环境造成污染事件,且对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该案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污染自然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2018年,如皋法院受理的70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单位犯罪6件,占比为8.6%。从已审结的某机械公司单位犯罪来看,主要体现为环境保护观念薄弱、缺乏有效环保配套措施及应急预案、存在侥幸心理等,虽仅一次排污,但单位方面明知其员工实施了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

  2018年8月,金某等四人驾驶渔船在江苏省启东市吕四大洋港海域153/7渔区,使用底扒网进行非法捕捞,捕获杂鱼55千克,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渔具为禁用渔具。经查,捕捞区为禁渔海域,且捕捞时间在农业农村部通告规定的禁渔期内。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等四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四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各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认罪认罚情形,法院分别判处金某拘役二个月,其他三人被处罚金3000元至6000元不等。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

  承办法官、如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李会利介绍说,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渔业资源是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判决,警醒渔业从业者应当树立依法开发和合理规划利用渔业资源意识,杜绝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以免因小失大,触犯法律,付出惨痛代价。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着鲜明的区域性特点。在2018年如皋法院审结的53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作案地点多分布在沿海县市港口。案发地处于海域的案件45件,占比为85%;处于江域的案件8件,占比为15%。而跨市案件也大多集中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在判处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100名罪犯中,户籍为南通市以外的有86人,占比为86%。如皋法院根据该类案件特点,尝试“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工作机制,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类简易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当庭宣判,5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当庭宣判率达到98.1%,平均审理天数为11.4天。在裁判过程中,如皋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100名被告人中犯罪情节严重的13人判处监禁刑;对其余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对资源的破坏程度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判处罚金刑,体现了刑罚的针对性。

  2019年1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市、扬州市、泰州市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不断的提高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水平,用优质的司法审判助推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如皋法院主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是积极推动环境资源审理模式创新。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习在党的十九大上的报告及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的内在要求,积极回应长江经济带发展需求,保障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深入探索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妥善审理向长江非法排污案,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结合不断调整的长江流域专项禁捕管理制度,妥善处理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积极探索新型案件审理模式,如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案件等,保护和修复水生态、保护和合理使用水资源,有序利用长江岸线资源。

  二是持续探索恢复性司法生态修复模式。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积极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继续坚持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创新裁判方式,积极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役代偿等判决方式,促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于水产品资源类案件,与渔政部门协作,形成工作机制,由渔政部门为判决被告人在适当的时间、采取了适当的方式来进行增殖放流提供意见,以补偿渔业资源损失。

  三是着力提升环境资源专业审判能力。逐步加强团队力量,引进环境资源审判人才,通过内部多形式、全覆盖司法人员业务培训及业务研讨会,外部与行政机关、专家、鉴定人等实践交流,提升专业相关知识,强化环境资源审判,塑造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环资审判人才梯队;逐渐完备环境资源审判诉前鉴定、诉前禁令、证据制度、诉讼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顾问等制度,不断推进环资审判专业化水平;继续引进专家陪审员,通过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参加合议、提供咨询等方式,促进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化审理。

  四是不断扩大环境资源审判辐射范围。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保护新期待,努力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关注环境保护,参与监督环境资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开展巡回审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代表旁听庭审,,组织专家咨询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扩大宣传,引导公众保护环境,提升对环境资源审判的理解和认同;对污染风险高的特定企业,开展定点宣传,带领企业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建立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南通和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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